———增加了3个术语和定义,包括二次供水、无负压给水设备、运营单位(见3.1、3.4和3.5);
———更改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定义(见3.2,1997年版的3.1);
———更改术语“储水设备”为“水箱(池)”(见3.3,1997年版的3.2);
———删除了水处理设备、供水管线的定义(见1997年版的3.3和3.4);
———更改“设施的卫生要求、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、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、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
求、水质检验方法”为“基本卫生要求、机房卫生要求、水箱(池)卫生要求、消毒设备卫生要求、
运营要求”(见第4章~第8章,1997年版的第4章、第5章、第7章~第9章);
———删除了“预防性卫生监督”和附录 A(见1997年版的第6章和附录 A);
———增加了不同消毒设备的卫生要求和出现特殊情况时水质检测的要求(见第7章和8.3.3);
———更改了5项指标的名称,包括余氯名称修改为游离氯、细菌总数名称修改为菌落总数、大肠菌
群名称修改为总大肠菌群、氨氮名称修改为氨(以 N 计)、耗氧量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(以
O2 计)(见7.1、8.3.2,1997年版的第7章);
———更改了水质检测指标的分类和内容,将必测项目、选测项目、增测项目修改为必测指标和增测
指标(见8.3.2和8.3.3,1997年版的7.1.1、7.1.2和7.1.3)。